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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登记的设立
1. 适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2.嘱托查封主体:嘱托查封的主体应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
3.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提交委托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
(3)人民检察院查封的,提交查封函;
(4)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4.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办理窗口: 65、66号窗口
7.办理流程:送达法律文书→受理登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