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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登记
注销查封登记
2.注销查封登记
2.1
申请条件:
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2
申请材料: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执行公务的证明(资料来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协助执行通知书(资料来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3
办理路径:
窗口办: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2.4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2.5
温馨提示:
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0415-2592279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