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土地坐落、面积、界址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按《不动产登记规程》7.1.1.2的规定,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名称或者土地坐落变更的,提交证实名称或者坐落发生变更的材料;
(5)土地面积、界址范围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土地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材料, 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办理窗口: 39-61号窗口
7.登记流程:咨询领号→受理→审核登簿→领证(可邮寄)
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