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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23-07-11  
1.适用: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集体土地调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按《不动产登记规程》7.1.1.2的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 会或者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 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2) 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550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6.办理窗口: 39-61号窗口
7.登记流程:咨询领号→受理→审核登簿→领证(可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