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 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按《不动产登记规程》7.1.1.2的规定,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5)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
4.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办理窗口: 39-61号窗口
7.登记流程:咨询领号→受理→审核登簿
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