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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的注销
发布时间:2023-07-11  
1.适用: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放弃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明确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申请主体:异议登记注销应由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或者异议事项不被支持的生效法律文书。
4.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办理窗口:39-61号窗口
7.登记流程:咨询领号→受理→审核登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