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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23-07-11  
1.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土地坐落、面积、界址、用途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5)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  
(6)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 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其他方式取得的,提交 相关证实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更的材料;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部分土地权利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划拨土地用途的批准文件;依法 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 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 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文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4.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办理窗口: 39-61号窗口。
7.登记流程:咨询领号→受理→审核登簿→领证(可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