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转让、互换、作价出资(入股)、赠与;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转让方应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符合《不动产操作规程》5.2.2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以拍卖形式转让的,提交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或者拍 卖裁定书;
(5)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6)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7)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8)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9)以划拨、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移登记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10)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11)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 《不动产操作规程》4.9 的规定提交材料。
4.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550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6.办理窗口: 39-61号窗口。
7.登记流程:咨询领号→受理→审核登簿→领证(可邮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