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5)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 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6)依法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书;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出具的生效决定书或者收回协议书;
(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4.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办理窗口: 39-61号窗口。
7.登记流程:咨询领号→受理→审核登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