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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23-07-11  
1.适用: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依法继承房屋的;因分户等原因分家析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出卖、互换、赠与房屋的;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不动产登记规程》5.2.2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分家析产的,提交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出卖、互换、赠与房屋的,提交相关协议书;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6)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7)依法继承的,按照 《不动产登记规程》4.9 的规定提交材料。 
4.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收取每本证书工本费10元。
6.办理窗口: 39-61号窗口
7.登记流程:咨询领号→受理→审核登簿→领证(可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