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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23-07-11  
1.适用: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5)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被放弃的宅基 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6)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书; 
(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4.办结时限:即时办结(实地查看不计入办理时限)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办理窗口: 39-61号窗口
7.登记流程:咨询领号→受理→审核登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