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24-09-02  
1.适用: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 变更登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界址、用途、权利期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 
土地权利性质、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5)集体建设用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6)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或者权利期限变更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协议;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 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 件或者补充合同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8)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9)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文件; 
(10)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出让、出租合同。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11)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6.办理窗口: 39-61号窗口
7.登记流程:咨询领号→受理→审核登簿→领证(可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