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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24-09-02  
1. 适用: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 人可申请转移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继承或者受遗赠的;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不动产登记规程》5.2.2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互换的,提交 互换协议;出资的,提交出资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5)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 破产等材料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材料,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 批准文件;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 律文书; 
(8)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9)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10)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 《不动产登记规程》4.9 的规定提交材料。 
4.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每件550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6.办理窗口: 39-61号窗口
7.登记流程:咨询领号→受理→审核登簿→领证(可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