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24-09-02  
1.适用: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不动产灭失的材料; 
(5)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 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6)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或者 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书; 
(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4.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办理窗口: 39-61号窗口
7.登记流程:咨询领号→受理→审核登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