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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23-07-11  
5.注销登记
(3)已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2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大厅/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2. 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 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 海域使用权灭失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5.3办理路径:
窗口办: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5.4办结时限:即时办结(实地查看不计入办理)
5.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0415-2316501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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