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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24-09-02  
1. 适用:已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 请转移登记: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的;依法转让、赠与的;继承、受遗赠取得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不动产登记规程》5.2.2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材料,主管部门批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 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7)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提交相关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8)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纳税的,提交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9)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不动产登记规程》 4.9 的规定提交材料。 
4. 收费标准:每件550元。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5.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实地查看不计入办理时限)
6.办理窗口: 39-61号窗口
7.登记流程:咨询领号→受理→审核登簿→领证(可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