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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登记
发布时间:2024-09-02  
1.适用: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参照办理。 
2.申请主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人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或者测绘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依法需要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9)实施工程规划、竣工联合验收的,提交联合验收合格的材料; 
(10)属于住宅小区配建的地下车位、车库,还应提交确认车位、车库划分、编号以及属于业主专有或者共有的材料。 
4.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每件550元。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登记费;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6.办理窗口: 39-61号窗口
7.登记流程:咨询领号→受理→审核登簿→领证(可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