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界址、用途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土地权利性质、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5)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
(6)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证实面积变化的文件;涉及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收回文件;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和房屋已经竣工 的材料;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 还应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和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划拨 决定书。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 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权利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 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补充合同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文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文件;
(7)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6.办理窗口: 39-61号窗口
7.登记流程:咨询领号→受理→审核登簿→领证(可邮寄)
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2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