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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一次性告知单
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每件550元。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登记费;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三、办理流程:权籍调查"咨询、领号"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初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四、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实地查看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办理流程:权籍调查"咨询、领号"申请、受理"初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其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每件550元: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登记费;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三、办理流程:权籍调查"咨询、领号"申请、受理"初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四、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办理流程:咨询、领号"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初审、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实地查看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办理地点:振兴区花园路18号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大厅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咨询电话:0415-2316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