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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业务一次性告知单
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4、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5、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的材料;
6、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竣工的材料;
7、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
每件550元。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三、办理流程:权籍调查"咨询、领号"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初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四、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海域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成果。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3)海域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4)海域使用期限发生变化或续期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5)共有性质变更的,应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办理流程:权籍调查"咨询、领号"申请、受理"初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2)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3)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4)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5、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纳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办理流程:权籍调查"咨询、领号"申请、受理"初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四、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办理流程:咨询、领号"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初审、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实地查看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办理地点:振兴区花园路18号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大厅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咨询电话:0415-2316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