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变更登记
2.1申请条件: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2.2申请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大厅/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 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 抵押权变更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 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窗口办: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2.4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2.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0415-2316501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