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地役权登记
首次登记
发布时间:2023-07-11  
1.适用: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就已经变更或者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充电桩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因设置桥梁、地铁出入口、风井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2.申请主体:地役权首次登记应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还应提交用益物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6)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4.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每件550元。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登记费;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6.办理窗口: 39-61号窗口
7.登记流程:咨询领号→受理→审核登簿→领证(可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