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共有性质变更的;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地役权内容变更的;供役地发生转移导致地役权义务人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地役权变更登记应由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5)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7)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6.办理窗口: 39-61号窗口
7.登记流程:咨询领号→受理→审核登簿→领证(可邮寄)
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