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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23-07-11  
1.适用: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应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2.申请主体:地役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不动产登记规程》5.2.2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转移合同。 
4.收费标准: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每件550元。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登记费;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5.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6.办理窗口: 39-61号窗口
7.登记流程:咨询领号→受理→审核登簿→领证(可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