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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23-07-11  
1.适用: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地役权期限届满的;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主体的;供役地或者需役地权利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需役地发生转移,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2.申请主体: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应由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其他情形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5)供役地或者需役地权利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6)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 律文书等材料; 
(7)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8)需役地发生转移,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提交拒绝办理地役权转移登记的 书面材料。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6.办理窗口: 39-61号窗口
7.登记流程:咨询领号→受理→审核登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