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2执恢3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聂文东、张振兰坐落于元宝区柴草市街22号2单元404室,建筑面积135.67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戴硕,因聂文东、张振兰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09103008011)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2月27日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2执恢3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聂文东、张振兰坐落于元宝区柴草市街22号2单元404室,建筑面积135.67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戴硕,因聂文东、张振兰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09103008011)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