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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19】年第020号
发布时间:2019-01-18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6)辽0603执10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孙赫阳坐落于元宝区滨江中路14号楼1601室,建筑面积156.79平方米的部分房屋已法判转移给宋玉燕,因孙赫阳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4031015911)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