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6)辽0603执10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孙赫阳坐落于元宝区滨江中路14号楼1601室,建筑面积156.79平方米的部分房屋已法判转移给宋玉燕,因孙赫阳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4031015911)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月18日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6)辽0603执10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孙赫阳坐落于元宝区滨江中路14号楼1601室,建筑面积156.79平方米的部分房屋已法判转移给宋玉燕,因孙赫阳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4031015911)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