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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19】年第010号
发布时间:2019-01-14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2执28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郭睿坐落于振兴区兴四路15-6号,建筑面积100.12平方米房屋已法判转移,因郭睿持有上述《不动产权证》(证号辽(2017)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000724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