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丹东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公告
根据《中共丹东市委 丹东市人民政府转发<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丹东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丹委发[2018]31号)规定,已组建丹东市自然资源局,启用 “丹东市自然资源局”印章。
原“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停止使用,自2019年1月8日起使用“丹东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月7日
关于启用丹东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公告
根据《中共丹东市委 丹东市人民政府转发<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丹东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丹委发[2018]31号)规定,已组建丹东市自然资源局,启用 “丹东市自然资源局”印章。
原“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停止使用,自2019年1月8日起使用“丹东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