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7)辽0603执1061之二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王传志、范明英坐落于振兴区振五街53-4号3单元706室,建筑面积155.90平方米房屋已法判转移,因王传志、范明英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3041704011)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