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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18】年第410号
发布时间:2018-11-19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2执恢24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周娟落于元宝区江城大街384号301室,房屋已法判转移,因周娟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401314411)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