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7)辽0603执字第1906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张兴、徐琦坐落于振兴区立交新路33号楼1单元1001室,建筑面积124.77平方米房屋已法判转移,因张兴、徐琦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507090056113720)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0月24日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7)辽0603执字第1906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张兴、徐琦坐落于振兴区立交新路33号楼1单元1001室,建筑面积124.77平方米房屋已法判转移,因张兴、徐琦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507090056113720)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