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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18】年第366号
发布时间:2018-10-24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7)辽0603执字第1906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张兴、徐琦坐落于振兴区立交新路33号楼1单元1001室,建筑面积124.77平方米房屋已法判转移,因张兴、徐琦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507090056113720)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