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7)辽0603执914之四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李艳丹、张才坐落于元宝区解放后街7号1807室,建筑面积51.02平方米房屋已法判转移,因李艳丹、张才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4120914211)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