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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18】年第164号
发布时间:2018-06-19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7月9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18号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大厅64号窗口

联系方式:0415-2316505

公示明细详见附件 

 

公示明细附件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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