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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18】年第106号
发布时间:2018-05-21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2执恢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胡杰持有的坐落于元宝区蛤蟆塘镇金场村5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6554.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证号:丹东国用(2011)字第063305001号)已被依法注销。因无法收回其土地使用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