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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18】年第105号
发布时间:2018-05-21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7)辽0603执恢218-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丹东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坐落于元宝区江城大街3861802室,建筑面积132.8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4053105411)已被依法注销。因无法收回其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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