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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18】年第103号
发布时间:2018-05-18  
 

2018】年第103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因坐落于振安区太平湾35#楼二单元501室,土地使用权证号宽国用(1999)字第1457号,土地使用权未随房屋所有权一并办理转移登记,依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拟办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向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逾期将为申请人办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办公地址:振兴区花园路18号(花园路与四号干线交汇处)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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