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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17】年第063号
发布时间:2017-12-29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7)辽06031719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丹东市振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绿苑小区2号楼1-210号网点(标准地址振兴区十纬路12-2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60414001911号)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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