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7】年第062号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因坐落于振安区太平湾水电六局37号楼4单元201室,《国有土地使用证》宽国用(1999)字第1307号,土地使用权未随房屋所有权一并办理转移登记,依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拟办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向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逾期将为申请人办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丹东市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大厅(振兴区花园路与四号干线交汇处)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