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7】年第051号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因坐落于振兴区沿江开发区B区16号楼102室,土地使用权未随房屋所有权一并办理转移登记,因丹东市沿江开发区建行信托公司企业吊销,依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拟办理上述不动产转移登记,将丹东市沿江开发区建行信托公司位于振兴区沿江开发区B区16号楼102室的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证公告作废,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向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逾期将为申请人办理上述不动产转移登记。
办公地址:振兴区花园路18号(花园路与四号干线交汇处)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15-2316501
丹东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