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网上公告 > 通告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17】年第048号
发布时间:2017-10-31  
 

  

2017】年第048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因坐落于振兴区三纬路标牌小区15号楼,《国有土地使用证》丹国用(九九)字第061511008号,土地使用权未随房屋所有权一并办理转移登记,依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拟办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向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逾期将为申请人办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办公地址:新城区体育馆西南侧不动产登记中心三楼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1027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