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7)辽0603执737-3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宫淑贤持有的坐落于丹东市元宝区中宝街街29-3号阁楼6《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1072906211号)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