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6)辽0603执1005-4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刘永国、王英持有的坐落于丹东市元宝区江城大街372号楼2104室《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2080912711号)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