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丹东市新城区中心南路11-39号(新城区体育馆西南侧)
联系方式:2316501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备注 |
1 | 刘臣君、刘单萍 |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振安区九连城上尖村一组 | 100平方米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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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