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4执恢55、56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张校枫持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振五街61-9号705室《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07151265号)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