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编号:2017004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7年10月1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振兴区花园路18号(花园路与四号干线交汇处)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15-2316501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备注 | |
2017004 | 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龙母村民委员会 | 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工业园区9号、11号、13号 |
| 7695.00平方米/12903.43平方米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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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