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3执481之二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刘勇坐落于振兴区珍珠街东泰路3号楼209室,建筑面积70.94平方米房屋已法判转移给施从贵,因刘勇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5011206011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3执481之二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刘勇坐落于振兴区珍珠街东泰路3号楼209室,建筑面积70.94平方米房屋已法判转移给施从贵,因刘勇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5011206011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