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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19】年第241号(法判)
发布时间:2019-06-12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07)安执字第321-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丹东腾飞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坐落于振安区鸭绿江办事处果园村1组房屋,建筑面积680平方米、建筑面积220平方米、建筑面积810平方米、建筑面积464.4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刘佰山,因丹东腾飞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辽丹安村房字第1359号、辽丹安村房字第1358号、辽丹安村房字第377号、辽丹安村房字第387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