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6民终2026号民事判决书,刘振峰坐落于元宝区兴隆街51号1单元2202室房屋,建筑面积141.72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李锦珍,因刘振峰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辽(2018)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016396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6月3日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6民终2026号民事判决书,刘振峰坐落于元宝区兴隆街51号1单元2202室房屋,建筑面积141.72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李锦珍,因刘振峰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辽(2018)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016396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