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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19】年第231号
发布时间:2019-06-03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6民终2026号民事判决书,刘振峰坐落于元宝区兴隆街51号1单元2202室房屋,建筑面积141.72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李锦珍,因刘振峰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辽(2018)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016396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