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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19】年第204号(法判)
发布时间:2019-05-21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4执恢5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安钰柱、陈丽萍坐落于振兴区清华园小区28号楼2单元505室房屋,建筑面积94.46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刘艳丽,因安钰柱、陈丽萍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丹房权证振兴区字第2015042500211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5月21日